台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擅自動工增建教室,究應適用舊建築法或新建築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一案,請照司法行政部意見辦理。
內政部函 64.02.26.台內營字第625262號
說明:
一、復貴廳(63)11.04.建四字第158446號函。
二、本案經奉行政院64.02.07.台64內1123號函轉達司法行政部意見:「查未領建築執照而興建之建築物,依舊建築法第17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9條規定,係屬違章建築,應予拆除,但依新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則得予以罰鍰後補辦手續。省立高雄海專於民國48年未領建造執照擅自建築二樓教室,主管機關至今未予拆除,新建築法在該案件之處理程序未終結前公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以應適用新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