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原住民族地區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訂定建築管理簡化自治法規指導原則」,請貴府考量當地實際需要,儘速完成訂定建築管理簡化辦法,將原鄉地區建築管理納入簡化,請查照。
內政部115.2.4台內國字第1150800425號函
一、為使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55個鄉、鎮、區之原住民族地區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就建築法第99條之1有關訂定原住民族建築物簡化之管理方式,特依行政程序法第六章行政指導,訂定旨揭指導原則。
二、旨揭指導原則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六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為因應原住民族生活習慣與傳統文化需求,請貴府考量當地實際需要,儘速完成訂定建築管理簡化自治法規,將原鄉地區建築管理納入簡化。如訂定建築管理簡化自治法規有窒礙難行之處,請具體敘明理由,俾利本部適時協助。
三、另未來如依國土計畫法辦理所轄範圍之鄉村地區計畫,可就所轄範圍內符合計畫引導建築管理之相關事項予以考量,並配合檢討修正建築管理簡化自治法規。
四、副本抄送已訂定偏遠地區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原住民族地區建築管理簡化自治法規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就所轄範圍內符合旨揭指導原則有關建築管理簡化之相關事項予以考量,並配合檢討修正建築管理簡化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