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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得否申請放棄適用免稅1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政部111.3.11營土字第111080463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12月2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00011899號函。

二、旨揭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旨在減輕民眾承租社會住宅居住負擔,並鼓勵住宅所有權人房屋出租,其社會住宅租金收入不須額外負擔營業稅,以增加參與政策誘因。爰旨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除依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外,各直轄市、縣(市)執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尚有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自治條例稅優規定,以鼓勵民間參與社會公益政策。

(二)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2款規定略以,為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規定。次查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至於營業人是否依上開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經試算後選擇放棄免稅對申報營業稅較為有利則申請免稅。

(三)承上,住宅法第22條既已明定從事社會宅出租之營業人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係一體適用,並無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各款免稅項目,自無可提供營業人選擇放棄免稅之依據。倘其營業稅得否免稅係依營業人選擇對己較為有利為之,將造成不同出租物件所繳納的營業稅有應稅及免稅的差異,對承租人有差別待遇,顯不公平。再者,從承租人的角度而言,營業人(即出租人)若違反住宅法規定,恐有變相調漲租金或營業稅轉嫁至租金之疑慮。

三、綜上,旨案建議營業人不得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以貫徹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免課徵營業稅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