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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共有持分方式購置住宅,是否可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

內政部營建署83.11.24營署宅字第一九九○七號函
本署82.5.12八十二營署宅字第五一一七五號函示:「......『辦法』之立法意旨在於協助每戶購置完整住宅單元,若以共有持分方式購買住宅,則不得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其旨在防止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二個以上申請人透過共有持分同一住宅方式,突破面積限制及取得多重優惠貸款。夫妻為顧及財產之共有,以共有持分方式購置住宅,仍符合前開函「每戶購置完整住宅單元」之立法意旨,故購置住宅面積符合規定,並僅享有一優惠貸款,宜同意其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