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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基地平均深度之認定,請依所附會議紀錄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78.10.12.台內營字第734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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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平均深度」之核算方式,本部68年1月16日台內營字第820669號函釋有案,自應依據辦理,雖因地界畸零曲折,認定不易而處理方式有例可援者,得援例辦理。

二、對於基地合於上開條文規定超高建築案件,除應依規定檢討日照採光外,並應就其配置及對市容景觀之影響詳予評估審核,且得予預審。

三、本案各單位所擬補充規定意見,併日後通盤檢討規則條文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