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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專任檢查員之疑義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5.12.15.台內營字第0950807430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陳其澤95年9月27日函及吳何水95年9月28日函辦理。

二、 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一、機械停車設備或昇降設備相關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二、具有專任檢查員10人以上。三、具有機械停車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四、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者。五、具有技師資格或5年以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依上開條文有關專任檢查員之規定,並無限制該專任檢查員不得從事所屬檢查機構之其他檢查業務,即該檢查機構之其他檢查業務之檢查員,若符合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檢查人員資格亦得充任該專任檢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