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所稱「重建價格」之計算標準及適用範圍
內政部63.3.11台內地字第五七五一六九號函
一、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該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按重建價格補償」乙節,不僅限於撥用公有土地上之建築物,且適用於徵收私有土地上之建築物。
二、新舊違章建築,應依照處理違章建築之有關法令規定,隨時處理。
三、建築物重建價格之計算,應依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因時間經歷所受之損耗不予扣除。
四、非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補償價格,得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