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長期照顧機構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09.5.8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231號函
說明:
一、復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09年4月14日豐醫總字第109000345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109年4月14日樂總字第109500107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 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 依下表規定。……」是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定有設置停車空間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如未規定,始依同條表列規定,所詢「后里綜合式長照機構新建工程」及「都會原住民長照大樓新建工程」設置停車空間,請先查明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或依上開第59條附表檢討設置。
三、上開第59條附表說明五規定「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1類或第3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其立法意旨係因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有紀念性使用之建築物,公眾進出頻繁,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問題。本案市立仁愛之家非屬公眾進出頻繁之建築物,是不屬前開規定之規範範疇;即免依首揭規定加倍附設法定停車位。」前經本部87年1月9日台內營字第8771049號函釋示在案。查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照機構,與本部上開號函之仁愛之家性質類似,非屬公眾進出頻繁之建築物,是不屬第59條附表說明五規範範疇,依第59條檢討設置停車空間時,免依附表說明五規定加倍附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