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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於分割後,其中一部分建築物個別申請垂直增建時,如未具有該部分之法定空地者,可否比照本部65.01.08.台內營字第659083號函辦理,再報請核示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8.06.台內營字第09321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1.07.23.建四字第141519號函。

二、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於分割後申請增建者,其中任一基地空地比率不足時,即不准增建,既經本部65.06.10.台內營字第691326號函核釋有案,自應從其規定辦理。本部65.01.08.台內營字第659083號函係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後,原有建築物申請增建時,核算其建蔽率之規定,本案連棟建築物基地逐棟分割屬私權行為與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有所不同,自不得任意援引辦理。造成本案建築物未具有足額法定空地之原因,請貴廳迅依本部71.07.02.台內營字第091956號函逕予查明並依法核處,以防止類似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