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執行疑義乙案,本部94年9月7日內授營署建管字第0940085732號函(註)已有明釋,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7.17.營署建管字第1030045868號
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7月8日(103)澤管字第10307080001號函。
二、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明定,其立法目的係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自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其權利,如有爭議,事涉私權,宜請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