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造執照申請時申請土地涉及私權糾紛,得否依行政院62.02.23.台624160號函規定辦理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0.02.台內營字第8488248號
說明:
一、復貴廳84.08.14.84建四字第85557號函。
二、卷查本案○○○與○○○間之土地移轉登記日期為84年5月31日,係於台南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前所為之移轉,且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有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外,具有絕對效力,故上開○、○二君間之土地移轉登記為一有效登記。準此,本件之私權爭執應存在於○○○與起造人○○○間,應依行政院62.02.23.台6241610號函規定辦理,即如○君依法提起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聲請假處分裁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收到裁定文件後,始得暫緩核發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