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院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會議」決議事項第八案決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4.27.台內營字第14479號
說明:
一、復貴處68.04.04.水業字第807024號函。
二、按建築法條正公布前之舊有房申諘接水接電需得憑(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照。(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捐證明。(四)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等四種證明文件之一辦理,但仍應以合法房屋為限。
內政部函 68.04.27.台內營字第14479號
說明:
一、復貴處68.04.04.水業字第807024號函。
二、按建築法條正公布前之舊有房申諘接水接電需得憑(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照。(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捐證明。(四)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等四種證明文件之一辦理,但仍應以合法房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