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竹、木及雨布(塑膠布)四週末封閉所搭蓋之攤販應屬違章建築管理或應依違警及攤販管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02.16.台內營字第731083號
說明:
一、依 貴府工務局65.12.14.北市工建字第48257號致本部營建司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謂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或雜項工作物,此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本案所謂「以竹木及雨布(塑膠布)四週未封閉所搭建之臨時攤販」,實為非定著於地上或地面下,而可得隨時移動之物體,不足以構成為建築物,自無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適用,事屬攤販問題應依有關攤販管理法令管理,其有違警行為者,依違警罰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