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消防局第4大隊清泉分隊擬遷建至「新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案」禁建範圍內機關用地乙案
內政部98.4.23內授營都字第0980066134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略以,依本法辦理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範圍禁止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得特許興建。本部並配合訂有「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明訂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等。揆諸都市計畫法第81條及上開辦法規定之意旨,依該辦法規定申請特許興建者,其土地應為公告禁止前原即可依法申請興建是項建築物或設施,為避免因公告禁建無法興建而影響災害搶救、災害重建安置、重大建設推動或公共利益,爰規定在符合上開辦法第2條各款規定得申請特許興建之項目及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之情形下,得准其申請特許興建。是以,本案貴縣消防局清泉分隊得否遷建至「新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案」禁建範圍內機關用地乙案,涉關事實認定事項,請貴府查明該土地是否為公告禁建前原即可依法申請興建是項建築物或設施後,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