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會函詢「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與「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或後之時間認定問題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法務部函 89.04.18.法89律字第011874號
說明:
一、復貴會89年3月29日(89)農企字第890010096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件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26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該條例第77條第1項復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故其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而該條例第12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2條中所稱之「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者,乃指立法院於89年1月4日完成修正該條例第三讀會之程序而言,自與該條例之修正公布及生效日期有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與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至該條例第17條所稱之「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首開說明,其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更屬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