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申請變更作殘障教養機構使用之建築物,未達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辦理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5.02.台內營字第847252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4年3月10日八四高市工務建字第7053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適用範圍之立法意旨,係指有關項目依規定必須設置者,至少設置一處。本案申請變更作殘障教養機構使用之建築物,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檢討,免設置停車空間,自無庸依本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供殘障者使用之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