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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腦中心」、「電腦教授中心」等以大型電腦資料處理設備為主要用途之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第三類建築物停車空間數量標準核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2.13.台內營字第8483163號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本(84)年10月21日建師全聯(84)第47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