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是否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8.08.營署建管字第0920043587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7月17日農輔字第0921015834號轉貴府92年7月7日府農務字第0920123668號函辦理。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須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依本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分別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所明定。另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尚無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