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東縣政府函詢受理民眾露營場申請案相關審查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4.17國署建管字第1130034821號函
說明:
一、復貴署113年4月1日觀景字第1130906315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49條規定:「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前項之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另本編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二、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並應高出地面10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三、掏糞口前方及左右30公分以內,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四、糞池上應設有內徑10公分以上之通氣管。」、「水井與掏糞廁所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之距離應在15公尺以上。」依上述規定,建築物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依本編第49條規定辦理,建築物採用非沖洗式廁所者,應依本編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