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認定標準,以及是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規定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10.8國署建管字第1131154196號函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3年6月12日府商用字第1130124538號函辦理。
二、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9公尺以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第1項業已明定,另按本署108年12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81259768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對於非都市土地已容許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有關建築法規部分,本署主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雖訂有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惟旨揭山坡地範圍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已無建築法須請領雜項執照之適用,自無須再受上開條文之限制。……」若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免申請雜項執照之規定,已無建築法須請領雜項執照之適用,自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章山坡地建築專章規定之適用,惟其設置時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