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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新聞局函轉台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建議舊有戲院得以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合格證明代替建立審查通過文件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8.04.營署建字第1794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87年7月10日台(87)內消字第8701453號函及其附件辦理。

二、有關電影院增加映演廳數,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1條規定觀眾席開向兩側及後側走廊出入口及第92條走廊寬度與構造等防火避難設施之檢討,不得以其無破壞防火區劃而准免辦理變更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另按本部86年10月1日台(86)內營字第8681761號函規定,關於業經建築主管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合格或建築物新領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者,其1年內免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