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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托兒所內設置軌道式電動小火車,有無「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註)之適用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10.03.營署建管字第092005832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2年9月17日府工使字第0920170325-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3規定:「機械遊樂設施應領得雜項執照,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完竣,經竣工查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另按「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為「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明定。本案托兒所內設置軌道式電動小火車,如係固著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者,即屬「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所稱之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應依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