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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本會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函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100.12.21.農授水保字第1000179120號

說明:

復貴府100年12月8日府農務字第1000187478號函。

本會旨揭函所稱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做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惟如係具農業生產功能者,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法」規定辦理,貴府於審查時應以個案事實加以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