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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查詢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公共基金全數分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可行疑義乙案,本署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5.06. 88營署建字第57862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88年4月8日府工建字第8800056600號函辦理。

二、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又按共用部分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業有明定。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用途及運用方式應以前揭規定之原則,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公共基金全數分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實屬不宜,恐有將妨礙公寓大廈正常修繕、管理、維護之執行,影響住戶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