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0年4月1日前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換發登記證有效期限計算方式。
內政部令 100.05.19.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3834號
說明: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前已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附表1或第21條附表2各梯次換發登記證有效期限計算方式如下,自100年4月1日生效:
一、第一梯次指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換發登記證者,其有效期限至104年3月31日止。
二、第二梯次指102年4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換發登記證者,其有效期限至105年3月31日止。
三、第三梯次指103年4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換發登記證者,其有效期限至106年3月31日止。
四、第四梯次指104年4月1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換發登記證者,其有效期限至107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