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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後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如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並依法發布實施者,可免受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比例尺之限制


內政部70.3.23台內營字第一二一三一號函
依行政院69.8.13台六十九內第九四二四號函核示:「特定區計畫及鄉街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者,不受第二十二條比例尺之限制」,自係包括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實施後,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並依法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