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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加油站可否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疑義

內政部79.5.19台內營字第八○三三六四號函
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而於土地使用分區上興建之民營加油站,非屬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上興建之加油站,自無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餘地,惟其停車場之設置,如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牴觸,且符合貴部「加油站管理規則」規定,自得依其規定辦理。至其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為加油站用地乙節,查該條文第二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係指為配合國防、經濟、交通或國家建設等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而言,前經本部65.3.23台內營字第六七一七一四號函釋在案。是以上開民營加油站使用之土地,如確有變更為加油站用地之必要,仍應俟該地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