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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轄區內既成道路其認定權責機關可否以授權方式由道路管理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負認定之全責,並報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辦理。

行政院函 74.05.23.台74內字第9420號

說明:查既成道路之認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宜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而不宜授權道路管理機關辦理,俾免發生爭議時道路管理機關難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