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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申請建築執照,建築基地鄰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留設且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之隔離綠帶,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之1及第84條之1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8.19.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10294號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林若娟建築師事務所115年6月16日林建師字第115001號函辦理。

二、按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留設之隔離綠帶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於該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建築執照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1款、第2款及第110條之1規定之防火間隔之距離得自隔離綠帶外緣起算;惟同一隔離綠帶不供該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外之相鄰土地檢討防火間隔。」本部111年3月1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4950號函(如附影本)業釋示在案。

、同編第84條之1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意旨據修正說明所載:「為避免鄰近建築物於火災中掉落之火燼引燃非防火構造建築物,明定外牆及屋頂之材料限制。……保留一定之距離即可避免受鄰近建築物影響……。」且同編第110條之1第2項業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6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上開第84條之1前段規定限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留設之隔離綠帶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於該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建築執照時,第84條之1有關外牆及頂部應具有防火時效之範圍,亦得依本部111年3月16日上開號函自隔離綠帶外緣起算,惟同一隔離綠帶不供該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外之相鄰土地檢討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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