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99年7月1日召開研商有關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甲、乙種工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得否適用本部65年10月22日台內營字第705077號函規定疑義會議紀錄
內政部99.7.13內授營中字第0990805522號函
一、本部65年10月22日台內營字第705077號函規定是否有配合檢討調整或停止適用之必要一節,與會代表共識認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之使用管制及條件,於現行都市計畫法室灣省施行細則業已明文,基於法令優位原則,自應依其條文規定辦理;前開函釋因時空變遷與現行施行細則競合,本部將循程序辦理停止適用。
二、爾後解釋函釋內容與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條文如有競合時,優先適用該細則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