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102年6月7日召開研商高層建築物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規定疑義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6.13.營署建管字第1022912361號
說明:依據本署102年5月3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31041號開會通知單續辦,併復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2年5月14日(102)建開全聯字第76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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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高層建築配管是否貫穿防火區劃均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有關「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之規定。本案爭議所涉之戶外景觀水池之排水配管,與建築物本體之配管為分別獨立之2個系統,其排水配管於戶外部份非屬上開第247條規範範疇,至其配管穿入建築物本體部分仍應符合「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之規定,其以非不燃材料製成之配管得以不燃材料包覆後視為上開規定「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等高層建築物專章規定,自83年訂定迄今,國內高層建築物規模、數量增加,工法、材料、設備已具有長足進步,除前已提案建議本部建築研究所將其防火避難設施及建築設備規定之研修納為研究課題外,高層建築物專章亦有整體檢討修正之必要,請本部建築研究所於規劃明年度研究課題時考量優先納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