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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本部82年9月14日台(82)內營字第8289078號函送關於工業用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戶數與門牌編訂疑義會議結論有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90.12.06.台內營字第9067526號

說明:

一、依奉交下新竹縣政府工務局90年8月28日(90)工建字第34612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90年11月15日邀請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經濟部工業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本部法規委員會、戶政司、民政司、地政司、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共同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基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有關工廠登記程序已由原來許可後登記二階段制,改採「原則登記、例外許可」之一階段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訂有門牌編訂相關自治法規可據以執行門牌增編相關業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同一公寓大廈已可區分為數個專有部分而分別編訂門牌;及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對於限制工廠類建築物准予擴編門牌辦理建物分割之執行,未以法律或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考量,有關本部82年9月14日台(82)內營字第8289078號函送關於工業用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戶數與門牌編訂疑義會議結論規定,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是本部上開號函釋應予廢止。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