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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經地主同意興建之農舍辦理增建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1.07.營署建管字第0970081357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97年10月22日府城建字第0970163758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另查本部92年9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1183號函釋:「有關原已由直系親屬等提供耕地興建農舍有案者,得否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請增建乙案,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規定辦理。」另按「申請自用農舍既以同一戶自用為限,自屬無分棟建築之疑義」,本部81年8月17日台(81)內營字第8104300號函(諒達)已有規定,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府所詢已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由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申請農舍增建,其建物所有權登記事宜,前經本署轉請本部地政司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准據該司97年11月21日地司(七)發字第0970002810號書函略以:「…倘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增建使用執造之起造人與原登記所有權人不同時,起造人與原建物所有權人得協議所有權權利範圍以共有之方式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據以檢討辦理。

四、另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2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44401號函併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