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內不得設置臨時性攤販集中場
內政部73.6.8台內營字第二二九三八二號函
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臨時性攤販集中場,既與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不符,自不得照准;惟如臨時攤販集中場確有於住宅區內設置之必要時,應請先行修正上開條文之規定後,再據予辦理,以資適法。
內政部73.6.8台內營字第二二九三八二號函
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臨時性攤販集中場,既與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不符,自不得照准;惟如臨時攤販集中場確有於住宅區內設置之必要時,應請先行修正上開條文之規定後,再據予辦理,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