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詢專用下水道設置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97.8.28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7053號函
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稱「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500人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新開發工業區」為:(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依前開規定,專用下水道設置時機係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除前開情形者外,主管機關並得對產生污染量與前述規模相當且有污染之虞之地區或場所,指定其應設置專用下水道。本案有關「一定規模」之範圍,爰請 貴府本諸權責衡酌當地環境特性,依前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