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為「住宅區」之市有土地,其地上建築物作為里民活動中心,能否適用工程受益費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
內政部82.1.12台內營字第八一○六七一九號函
按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其產權為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免徵工程受益費,此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築十四條第一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明定。本案南投市公所所有南投市茄苳腳三九九-六地號土地,其地上建築物為里民活動中心,如符合上開規定,並提供里民集會之用,應可適用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稱「集會場」,准其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