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二宗相鄰之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地下層得否相連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1.04.12.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898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2月24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010174838號函。
二、「……領有使用執照之兩棟公寓大廈建築物,其位於地面以下非屬防空避難室之專有部分,該外部相鄰牆壁,其打通或拆卸,……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所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均符規定……。且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得以分案申請,同時辦理之方式為之。」前經本部91年5月9日台內營字第0910083319號函釋示在案。有關二宗相鄰之建築基地,其中一宗已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另依一宗建築基地領有建造執照,擬將二者地下層相連接並連通乙案,參照本部91年5月9日前揭號函意旨,應分案並同時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建造執照,連接之地下層並應合併重新檢討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