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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道路,經原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私人集資闢建完成後,因產權移轉所有權人予以挖損妨礙通行,市政府能否以公權力排除疑義

內政部82.1.19台內營字第八一○六八○七號函
按私設巷路或類似通路,久供公眾通行之土地,即有公有地役關係之存在,縱令物權移轉,亦不容任意變更其特定使用之目的,前經本部66.9.12台內營字第七四四五五五號函明示在案,又貴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由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築之市區道路,管理機關除依同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經常養護道路維持各項設施完整,遇有毀損或災害應迅速修復,保持暢通外,並得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禁止不當使用道路之行為。本案嘉義市北社尾地區九號道路,既經嘉義市政府同意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償提供先行使用同書,由私人集資於七十六年間築建,並已興闢完竣函報該府核備在案,自應請依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