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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含餐飲、零售、招待所)其「使用之基地面積」之計算疑義乙案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含餐飲、零售、招待所)其「使用之基地面積」之計算疑義乙案,其「使用之基地面積」係指申請供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之基地面積
內政部89.3.3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六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