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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工廠,為防止公害,需增加設備及馬力時,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實地調查


內政部61.10.18台內地字第四九二二二九號代電

一、關於台中縣烏日鄉金興鋼鐵公司申請於商業區內興建收塵機械房乙案,應由該廳切實查明為要。為防止空氣污染改善環境衛生所必須設置者,為顧及實情,姑准繼續依原申請設計圖樣興建完成,惟增加馬力,應以吸塵器所需馬力為限。至於該公司在禁建期間擅自建築乙節,應依法予以處分。

二、嗣後其他不合使用分區之原有合法工廠,為防止公害,需增加設備及馬力時,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實地調查,統計其已有設備及使用馬力後,再專案列冊報請核定其確因防止公害而必須增加之動力,以免嚴重影響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住宅區之安寧與商業區之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