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車場用地擬與鄰地商業區同段土地聯合開發疑義

內政部81.1.15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一五八號函
查停車場法第七條規定「‧‧‧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但其作多目標使用合併規劃興建,仍應符合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前經本部80.11.20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一○號函規定在案。本案停車場用地,擬與鄰地商業區土地聯合開發乙節,經查上開方案並無公共設施用地,得與其他使用分區合併規劃,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所請核與該方案規定不合,礙難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