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申請條件認定之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10.3營署宅字第1020063961號函
一、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一)有配偶。(二)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及同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外......」。
二、有關 貴府前開函略以:「......申請人年滿二十歲,本身具有身心障礙證明,父親為本國籍但已死亡,母親為持長期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且該申請人戶籍內無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姐妹需要照顧,故申請人雖與母親同住,惟戶籍內並無直系親屬......」乙節,該申請人若單身,雖與母親同住,惟其母親若未取得本國國籍並與申請人設籍於同一戶,尚無法符合本方案租金補貼之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