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樁招標承測廠商之資格條件
內政部91.9.27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六五八五號函
一、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有關都市計畫樁位之測定、管理及維護,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必要時,並得由特定區管理機關辦理之。鑒於都市計畫樁測定之精確與否,關係人民權益至大,仍應儘可能由政府機關辦理,如確因政府機關作業人力不足時,始得招商承測辦理之。
二、鑒於辦理委託測釘都市計畫樁勞務採購時,參與投標之廠商是否具有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測釘之實際經驗或實績,亦為重要考量因素,並非僅限於測量技師事務所或聘有測量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有關參與投標之廠商資格條件,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委託測釘都市計畫樁勞務採購時,審酌實際業務推動需要,依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自行訂定,惟尚不得排除測量技師事務所或聘有測量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