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函為辦理「湖口高速公路以東地區(營房地區)排水系統工程可委託泰安工程顧問股份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8.06.26.台內營字第02632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8.02.26.(68)建四字第5761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3條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專業工程部分得由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至有關技師法部分請按本部函准經濟部68.06.07.經(68)工字第16672號函辦理。
三、檢附上開函件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