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提撥
內政部82.9.16台內營字第八二○五五○六號函
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應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此係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明定;其管理維護費用,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設置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保管支用。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係國宅管理維護基金之來源之一,在國民住宅條例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前,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內政部82.9.16台內營字第八二○五五○六號函
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應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此係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明定;其管理維護費用,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設置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保管支用。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係國宅管理維護基金之來源之一,在國民住宅條例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前,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