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內政部103.9.1台內營字第1030808852號令
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內政部103.9.1台內營字第1030808852號令
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