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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信託財產是否為自有住宅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4點、第11點及第17點疑義一案


內政部98.4.1台內營字第0980802303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第8點第1項第2款及第15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均應無自有住宅;復依本規定第6點第1款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關於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申請戶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之審核,應如何判別一節,若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則符合前開無自有住宅之規定。

二、關於 貴府上開函說明二:「若申請戶為前一年度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戶,但一年內並未使用該證明,證明失效後(若申請人仍為新婚階段)是否得再以新婚階段申請租屋補貼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一節,若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仍為新婚階段,且未曾接受本規定第3點第1項之租金補貼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則得以新婚條件申請本規定之補貼。

三、關於「申請戶檢附之全戶戶籍謄本為分戶後資料」疑義一節,依據本規定第11點第2款及第17點第1項第2款,申請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文件之一為:「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月全戶戶籍謄本。」,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