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所詢「骨灰(骸)存放設施」是否需設置公共建築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乙案,復 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2.27.營署建管字第0980010561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8年2月13日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E類須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使用類組定義為:「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查本案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5款所稱骨灰(骸)存放設施尚非屬上開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