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樓地板面積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5.29.國署建管字第1130049507號函
說明:
一、復台端113年5月18日申請函。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備註七:「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客體、申報主體及申報規模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整幢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供二種類組以上使用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 ……(二)整幢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有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以整幢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計之,若達申報規模,應依其申報頻率辦理申報。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三)整幢建築物有供二種類組以上之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其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若有類組達應申報規模者,同類組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申報範圍,共同以最高申報規模類組之申報期間完成檢查後申報。」已有明定。
三、綜上,有關函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樓地板面積疑義1案,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若有類組達應申報規模者,同類組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