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相關規定,請以「全國建築管理系統」核發農舍建築執照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12.4營署建管字第1042919786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4年11月10日全國建築管理系統說明備忘錄辦理。
二、為落實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內政部前以102年11月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2195號及102年12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3732號函示:「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查核所報資料正確性,其後續之農舍建照資料(包含縣市政府授權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建照資料)仍請務必每日彙整並持續確實登錄於本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下之建築執照核發系統,以供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擷取農舍相關資料彙整於『農舍查詢資料』系統,俾供查詢。」為落實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相關規定,請依據內政部上開函示積極辦理,並以「全國建築管理系統」核發農舍建築執照。
三、查「全國建築管理系統」上線情形,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金門縣政府所轄公所分年度建築執照尚有缺漏(如附件),請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金門縣政府查明,並強制要求所轄公所以「全國建築管理系統」核發農舍建築執照,並列管改善情形。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系統上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子郵件:cipei@cpami.gov.tw。另請南投縣政府儘速依本署104年5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31712號函提供國姓鄉公所自97年7月起迄今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案件清冊及查核其正確性後送本署,以免影響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權益。
四、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請務必每日彙整核發農舍建築執照資料送至「全國建築管理系統」,俾利擷取相關資料以供查詢利用。